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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二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峰
訴訟代理人
洪美娟
被告
亞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繼先
訴訟代理人
朱繼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緣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起即先後向原告訂購紙箱及強化玻璃等貨物,貨款計新臺幣(下同)一十四萬零一百零八元。詎原告依約交付統一發票予被告,並向被告請求貨款時,被告竟以要求退貨數量不符或貨品有瑕疵等語搪塞,拒不給付貨款。為此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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