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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二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二六號

上訴人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
被上訴人
峻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百祿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折

合銀元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劉錫賢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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