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二六號
- 上訴人
-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丕
- 被上訴人
- 峻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百祿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折
合銀元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