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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
台灣吳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財
訴訟代理人
呂秀蘭
訴訟代理人
駱永光
被告
全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卅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向原告進貨共新臺幣 (下同)四十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四元,扣除己付貨款等,尚欠原告十八萬六千零八十元,迄拒給付,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等為證。

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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