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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簡榮財、林鴻森

  • 原告
    台灣吳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麗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台灣吳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財 訴訟代理人 呂秀蘭 駱永光 被   告 全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卅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向原告進貨共新臺幣 (下 同)四十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四元,扣除己付貨款等,尚欠原告十八萬六千零 八十元,迄拒給付,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等為 證。 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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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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