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宜海、徐源洪
- 原告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法人
- 被告益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海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吳宏富 被 告 益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源洪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複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九百元。 二、陳述略以:原告持有經被告背書之發票人王文良,發票日中華民國 (下同) 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土城支庫,帳號:一三八八 七號,面額四十五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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