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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宜海、徐源洪

  • 原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法人
  • 被告
    益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海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吳宏富 被   告 益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源洪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複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九百元。 二、陳述略以:原告持有經被告背書之發票人王文良,發票日中華民國 (下同) 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土城支庫,帳號:一三八八 七號,面額四十五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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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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