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宜海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益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富
- 被告
- 益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源洪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釗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勝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九百元。
二、陳述略以:原告持有經被告背書之發票人王文良,發票日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土城支庫,帳號:一三八八七號,面額四十五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