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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號

原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海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訴訟代理人
吳宏富
被告
益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源洪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複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九百元。

二、陳述略以:原告持有經被告背書之發票人王文良,發票日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土城支庫,帳號:一三八八七號,面額四十五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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