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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
臺灣銀行住臺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魏玉堂
複代理人
陳建宏
被告
龍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欽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中關於付款人欄「臺中市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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