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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ОО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ОО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告
順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一千一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執有被告順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順燈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金額共計三十一萬一千一百元,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原告前往被告公司催討票款,發現公司已結束營業,經向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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