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乙○○(即嘉原企業社) 被 告 甲○○(即游萬燿即俊宥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委託原告承攬施作坐落 臺中縣新社鄉崑山村十六鄰十號之鐵棟屋頂浪板工程,經原告施工完成,被 告竟拒不付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中之新臺幣 (下同)參拾伍萬元 ;並提出出貨請款單影本及該屋屋主陳演正出具之證明書等附卷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法院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