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 訴訟代理人 李東亮 被 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票據號碼SAC0000000,發票日 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付款人第七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七 萬六千零九十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場,惟曾於支付命令異議狀內辯稱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