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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四號

原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李東亮
被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票據號碼SAC0000000,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付款人第七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七萬六千零九十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惟曾於支付命令異議狀內辯稱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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