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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О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乙○○」(真實姓名不詳)用以購買茶葉所交付由被告所簽發票號LK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金額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付款人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松竹分社之支票乙紙,詎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出貨單六紙為證。被告自認簽發系爭支票,惟以該支票業已遺失,伊已聲請公示催告,然尚未經除權判決,乙○○是鄰居,不確定是否為其所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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