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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五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五五號

原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告
庭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王美惠住臺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庭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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