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被 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三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