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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四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四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昇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安

右原告與被告昇鍵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 官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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