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四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四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昇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安
右原告與被告昇鍵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