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聲字第二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聲字第二О號
- 聲請人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相對人
- 遠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棋
- 相對人
- 全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巫鳳楨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