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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九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舫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其餘十分之一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以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叁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八千六百十二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自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惟被告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未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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