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統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 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