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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四四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寅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以受託運送貨物為業,被告為原告之運費月結客戶,被告積欠原告民國九十年五月份運費新台幣(下同)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同年六月份運費貳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同年七月份運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叁元及同年八月份運費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合計為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為此,爰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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