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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小第四四四號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武成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上二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四千一百七十一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八十九 元,折合新臺幣二百六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二百二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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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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