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宗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宗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宗伯實業有限公司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二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宗伯實業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叁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乙○○以新台幣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宗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宗伯公司)新台幣(下同 )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四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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