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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愛國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愛國樂食品有限公司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票號0000000號,以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並經由被告乙○○背書,詎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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