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七號
- 原告
- 日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梁文中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九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東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八十九年五月間,以東稼公司之名義向原告訂購貨物,而原告依約交付契約約定之貨物後,被告給付原告面額新台幣(下同)七萬二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料原告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嗣後,原告屢向被告催討,被告皆藉故推託拒不付款。原告只得依法對東稼公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