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甲○○○工程有限公司丁○○即信誠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信誠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即信誠工程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原告 購買工程材料一批,總價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二千六百七十元,原告已依約 交貨並經被告驗收無誤,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十六萬七千八百零四元未清償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