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0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0五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景科
- 被告
- 詠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振裕
- 被告
-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福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詠龍食品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詳如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