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九號
- 原告
- 昇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梧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柒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