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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九號

原告
昇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梧
被告
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陸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陸元。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有限公司、甲○○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依序分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依序分別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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