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一九號
- 原告
-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銘
- 被告
- 吉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主張其執有被告吉邦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該三紙支票是訴外人常新鞋業有限公司(下稱常新公司)持向原告票貼借款時所交付。詎原告於附表所示之各提示日提示,竟均遭退票,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