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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九二號

原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告
三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八千二百八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訴外人顧霖所簽發,經被告三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眾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眾元公司)背書,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票號BI0000000、發票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面額六十三萬八千二百八十元之支票一紙。該支票是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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