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訴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訴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昶茂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乙○○原姓名
- 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右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敗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昶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昶茂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即黃啟淵)持被告昶茂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五萬八千元之支票四紙(下稱系爭支票)向伊借款,被告乙○○並簽發承諾書一紙,承諾如系爭支票遭退票乙○○願無條件負清償責任。詎系爭支票屆期伊經於附表所示提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