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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一六二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孫善豪
被告
忠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壹萬肆仟貳佰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貳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參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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