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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О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О九號

原告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吳維東
被告
迅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泉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迅光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票號0000000號,以臺北銀行豐原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三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之支票一紙,並經由被告甲○○背書,詎原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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