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三八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崇義
- 被告
- 好佳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財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