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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
印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如
訴訟代理人
印皖平
被告
澄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八日止,請求原告提供修模、焊補、模具整理、維修等工作,前揭工作報酬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三百六十元,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以:承認有與原告交易但原告產品有瑕疵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五紙及存證信函各一紙為證,被告自認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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