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0二號
- 原告
- 右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富
- 被告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威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被告以原告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原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嗣經第一、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就請求原告返還票據部分敗訴確定,原告乃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業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