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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劉邦杰

  • 原告
    南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忠佳實業股份有縣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南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訴訟代理人  蔡志強 被   告  忠佳實業股份有縣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均由被告所簽發,詳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 五十四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元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經提示均 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對於被告抗辯則以:被告所 指貨品有瑕疵遭退貨,是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之貨,與系爭票款無涉。 且被告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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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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