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烈煌、賴春甘

  • 當事人
    交通銀行北台中分行臣邦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交通銀行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烈煌 被   告 臣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八百五十一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