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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
良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松
被告
勤寶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勤寶精密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月間,向原告訂購貨物共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七千一百七十二元,惟被告僅清償二萬五千元後即不再清償,計尚欠貨款二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二元,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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