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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三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
劼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曉諭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

伍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壹拾玖元

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柒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

貳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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