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三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三一一號
- 原告
- 劼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曉諭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
伍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壹拾玖元
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柒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
貳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