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九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九五號
- 原告
- 坤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英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得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八萬八千零五十一元,折合銀元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二十七元,折合新臺幣四千八百八十一元。
2、提出被告公登記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