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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一三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
工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靜
訴訟代理人
周忠村
被告
正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河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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