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二二號

退還保證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二二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羅建中
訴訟代理人
周海玲
被告
協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登貴

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書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三千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因被告拒付費用及保證金保證書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才退,造成巨銀公司信譽在銀行眼中破產因而業務停頓之損害賠償十萬元。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委由訴外人巨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銀公司)提供擔保,由訴外人新加坡大華銀行台北分行(下稱大華銀行)開立面額十四萬八千八百元之保證金保證書,供被告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用以申請五名外勞之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