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一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一九號

原告
廣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珍
被告
博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曜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