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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七四號

原告
峻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翠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民
被告
丞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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