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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八0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八0六號

原告
達億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香
訴訟代理人
邱武男
被告
中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四千九百六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經營中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竟違規將車牌號碼為二V─二九一二號自用小客車出租予訴外人林靜慧,林靜慧再將該車交由訴外人翁明蓉駕駛,翁明蓉駕駛該車於九十一年十月六日凌晨二時十分許行經台中縣后里鄉○○路七0二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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