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成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山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二人主張:原告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起先後任職於被告成圃有限公司,詎料被告於九十年一月起屢次未發給薪資,其分別積欠原告乙○○新臺幣(下同)五萬九千元,積欠原告甲○○七萬零七百七十七元。嗣原告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自認積欠原告乙○○薪資五萬九千元,積欠原告甲○○薪資七萬零七百七十七元。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自認在卷,足信為實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薪資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