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一四號
- 原告
- 統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 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一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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