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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四О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四О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英蘭
被告
松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松慶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右二項給付,被告之一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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