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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四四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寅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以受託運送貨物為業,被告為原告之運費月結客戶,被告積欠原告民國九十年五月份運費新台幣(下同)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同年六月份運費貳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同年七月份運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叁元及同年八月份運費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合計為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為此,爰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運費請款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得視同自認,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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