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三七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三七二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滿
- 訴訟代理人
- 蔡啟民
- 被告
- 宗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世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