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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三七二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滿
訴訟代理人
蔡啟民
被告
宗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世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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