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八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八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孫善豪
被告
臺灣和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傳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