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八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孫善豪 被 告 臺灣和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傳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