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七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臺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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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